项目编 号: JLTXY-2024-139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新能源汽车智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二期)已由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为 2024022922010003101174 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及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长春新能源运营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 工程总承包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长春市新能源汽车智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二期)首批工程总承包 (JLTXY-2024-139)
2.2招标范围:本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工程总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勘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图测量、航拍图、管线探测、坐标转换、工程放点等内容;施工图设计包含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其他设计相关工作等;施工包含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涵盖全部内容的全过程施工建设、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工程交付、质量保修等全部工程内容。
2.3 建设规模:在全市范围内新建充电桩约 2000个(首批)及配套供配电等相关附属设施。
2.4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2.5勘察周期:中标后15日内完成勘察工作并提交勘察成果。
设计周期: 中标后 15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概算 。
施工计划 工期: 2025年4月22日至2027年4月22日;
2.6质量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技术规范及合同要求,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相关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完成本项目条件,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勘察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测量丙级及以上资质;
设计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电力行业(送变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施工资质: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具有电力部门颁发 承装 (修、试) 电力设施五级及以上许可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1)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2)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住建厅核发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3)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具有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主持的与本项目相类似的业绩。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注册人员)。
3.3项目管理人员要求:
勘察部分:
勘察部分负 责人 1人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
设计部分:
设计部分负 责人 1 人,须具有电气工程相关专业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电气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设计人员2人,须具有电气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
施工部分:
施工部分负责人 1 人:具有机电专业二级 注册建造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且无在建工程;
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电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其他人员:施工员 2人、质量员2人,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 应岗位资格证书 ; 安全员 2人,须具有安全员证;材料员1人、资料员2 人、 劳务员 2 人,以上人员需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以上为所需最低人员标准,根据实际实施及现场施工情况,如有需要可调增,中标人须无偿予以配合;以上人员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且拟派出的项目管理人员,应无在建工程。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包括授权委托人)均须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
3.4 类似业绩: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指完成时间在 202 2 年 1月1日至今,以完成时间为准), 应至少完成过一项与本项目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
3.5 财务要求:近三年( 202 2 年 1月1日-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①202 2 年 -202 3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 202 2 年 -202 3 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 20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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