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全域推进乡村振兴综合整治项目之2024年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高岭村等村补充耕地项目总承包(EPC+O)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全域推进乡村振兴综合整治项目之2024年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高岭村等村补充耕地项目总承包(EPC+O)已由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佛发改〔2024〕141号)批准实施建设,项目业主为佛冈县汤塘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专项债资金及自有财政资金,招标人为佛冈县汤塘镇人民政府,项目监管机构为佛冈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及运营(EPC+O)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工程建设地点: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
2.2 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其中土地平整工程包括表土清理和田块修筑,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排灌沟渠建设及水工建筑物建设工程。
(2)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0821.88万元,项目拟整治规模:约1848亩(以验收面积为准)其中建安工程费4820.08万元。
2.3 计划工期:以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总工期 18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 150日历天,设计工期 30 日历天;具体工期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2.4 标段划分及标段招标内容、范围:
2.4.1项目编号:2202-441821-04-01-657080
2.4.2标段划分:本工程设1个标段。
2.4.3招标内容: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全域推进乡村振兴综合整治项目之2024年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高岭村等村补充耕地项目总承包(EPC+O),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4.3.1勘察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测量(含四等水准测量)、地形实测(含1:500现状地形图实测)、立面测量、工程物探(含管线探测、规划放线及验线、施工过程中的周边构筑物变形测量等工作)、建构筑物基础摸查、地上青苗摸查清点、土地权属界线测量及放线等。具体内容详见《勘察设计和运营任务书》。
2.4.3.2设计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及深化、方案预算;规划设计(施工图深度)、项目预算(施工图深度)、规划设计方案评审;配合完成验收工作、施工配合服务及后续服务工作等。具体内容详见《规划设计和运营任务书》。
2.4.3.3施工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的施工工作(含树木保护工作、竣工图编制)、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核、工程保修等工作,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完成施工其它相关工作、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施工期交通疏解等。
2.4.3.4运营部分
(1)项目建设实施后,将园地、坑塘水面及未利用地开垦为高标准、高规格、机械化(国家利用等 9 等)耕地,新增耕地指标 约1220 亩,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为汤塘镇打造玉米、水稻、番薯、粉葛等农作物创造条件,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为当地村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运营期限15年,补充耕地不能空置,需有效利用。
(2)作为联合体牵头方负责项目运营、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
2.4.3.5招标人、建设单位对实施内容有最终的决定权,中标人对实施内容的调整变化不得有异议,招标人、建设单位对上述调整不会予以额外的补偿。
2.4.3.6成果文件要求:按合同约定条款要求。
2.4.3.7其他工作:竣工备案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
2.4.4质量要求:
(1)勘察设计部分: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强制性标准及勘察设计和运营任务书等的要求。
(2)施工部分: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及行业颁发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最新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一次验收合格
(3)运营要求标准:满足招标人、建设单位对本项目的考核标准及勘察设计和运营任务书的要求(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2.4.5安全文明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与文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5 前期服务机构说明:
本项目前期服务机构: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如果有前期服务机构,应公开披露其名称。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如果前期服务机构参加本次投标,应将本公告发布前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含电子文件)在发放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供给所有投标人参考,否则前期参与的服务机构中标无效。
2.6投标限价
2.6.1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4942.935722万元(其中:勘察费总最高投标限价为 57.840943万元,设计费总最高投标限价为65.014779万元;建安工程费总最高投标限价为4820.08万元)。
注:1.投标人未按要求报价或投标报价(含投标总报价、勘察费总投标报价、设计费总投标报价、建安工程费总投标报价)超过上述相应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标。
2.设计投标经济补偿:本工程不设投标补偿,投标费用由投标人自理(包括但不限于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设计费用等)。
3.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和施工,限额投资。工程变更需经过招标人审定后方可实施。
2.6.2运营费用最低限价投标
运营期间,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支付耕地租金,投标最低限价:650元/亩/年。
注:运营期间,投标人无需向招标人支付任何运营费用。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3.1.1、3.1.2、3.1.3资质:
3.1.1工程勘察资质,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①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丙级(或以上)资质
③测绘资质(工程测量)丙级(或以上)资质
3.1.2工程设计资质,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①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土地规划等级证书丙级(或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④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
⑤工程设计农林行业(农业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
⑥工程设计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注: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的要求设置。
3.1.3工程施工资质: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资质改革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要求设置。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联合体组成单位最多由4家组成(勘察单位不超过1家、设计单位不超过1家、施工单位不超过1家、运营单位不超过1家),应以承担运营任务的1家单位为牵头方,并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见本招标公告附件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牵头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在资格审查及评标环节,具有同一专业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其承担的工作内容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2.2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兼任运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是联合体中对应分工成员的正式员工,并且不得兼任。
3.2.3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项目负责人(兼任运营负责人)以联合体牵头方为准;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以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为准;工程设计资质、设计负责人以承接设计任务的单位为准;工程勘察资质以承担勘察任务的单位为准。
注:联合体投标时,除《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必须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按要求进行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证明书可由联合体牵头方出具(其中单位一栏可只填写联合体牵头方名称)]外,其他资料若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均可由联合体牵头方签字或盖章;其他内容及落款中的投标人、投标单位、声明企业应填写联合体各方的单位全称【格式表示为:(主)单位全称(成)单位全称】,由联合体牵头方按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即可。
3.3 拟派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3.3.1项目负责人(兼运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工程类或经济类或农业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或取得以下任意一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3.3.2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提供):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且没有在建的工程项目。
注:1、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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